(2015)上民一初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得拉与冀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拉,冀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10-1号原告刘得拉,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冀卫东,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威,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得拉与被告冀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