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刁仁翔与李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仁翔,李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刁仁翔,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佳荣,女,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刁仁翔与被执行人李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刁仁翔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