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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世红与杨成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红,杨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红,男。被执行人杨成军,男。申请执行人李世红与被执行人杨成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通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成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药等费用人民币4236.36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杨成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红同意放弃本案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通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