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滁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向陈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