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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费南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传义与任广荣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义,任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费南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孙传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广荣,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传义与被执行人任广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8月5日作出的(1998)费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8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费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广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任广荣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孙传义依据本院作出的(1998)费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孙传义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1998)费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怀进审 判 员  戴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