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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送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0-1号原告张送,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培培,该公司员工。原告张送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