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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巧巧诉被告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巧,陈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503号原告王巧巧,女,汉族。被告陈文静,男,汉族。原告王巧巧诉被告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情况不明,身份不详,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巧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