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巧巧诉被告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巧,陈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503号原告王巧巧,女,汉族。被告陈文静,男,汉族。原告王巧巧诉被告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情况不明,身份不详,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巧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