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克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49号上诉人许克勤,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九江县。上诉人许克勤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立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克勤所诉请事项当中:第一、五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第二、三、四、六项诉请不具体明确,且未有符合立案标准的证据证实,故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许克勤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