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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峰与平顶山市旭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平顶山市旭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刘峰,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旭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雁囡。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平顶山市旭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