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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姜晓鸿、陈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鸿,陈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982号之二原告:姜晓鸿,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谭臻,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云,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9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陈建云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和路营业部购买的市值为1620000元的股票,如股票市值金额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建云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和路营业部购买的市值为1620000元股票的冻结及对其他财产的查封。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淑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