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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审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彭荣礼 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彭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审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荣礼,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申请执行人彭荣礼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牧草地、交通运输用地963平方米建看护房及凉亭,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388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4)第388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王恩泽审 判 员  冯化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