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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本院已申请执行另案暂无结果,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物,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物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