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本院已申请执行另案暂无结果,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物,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物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