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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5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树忠与申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忠,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5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忠(王忠),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申刚,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执行张树忠与申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莉附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