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西绿巨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江西绿巨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广场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巍,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绿巨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绿巨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