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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胡大猛、范珊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胡大猛,范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胡大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珊珊,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立军与胡大猛、范珊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标的总额182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8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俊山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