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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1967、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晓霞与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翠,钟晓霞,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967、1968号申请执行人葛翠,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钟晓霞,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村工业C区5栋3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潘以奕。申请执行人葛翠、钟晓霞与被执行人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9、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翠、钟晓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葛翠支付工资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426.4元,向申请执行人钟晓霞支付工资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44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950.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与房产、工商、证券、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