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恒刚与房宪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刚,房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59-1号原告张恒刚。被告房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刚诉被告房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年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