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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昆山鑫笙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与赵先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鑫笙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赵先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鑫笙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高鼎路252号。法定代表人林煌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泉芳,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先菊。委托代理人颜文通。上诉人昆山鑫笙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先菊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花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先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先菊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先菊撤回上诉。关于上诉人昆山鑫笙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先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赵先菊负担。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郑四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芮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