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孙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大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大庆,男,26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孙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