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术燕、余术忠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余术燕,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余术忠,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余术红,男,18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余术燕、余术忠、余术红要求宣告余术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术燕、余术忠、余术红称,被申请人余术祥于2009年9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唐家墩街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余术祥于2009年9月18日离开住所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余术祥死亡。经查,余术祥,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22号3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708314970,与申请人余术燕、余术忠、余术红系兄弟关系。余术祥于2009年9月18日离开住所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术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术祥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余术祥未婚,其父母均已死亡。本院认为,余术祥于2009年9月18日离开住所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有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唐家墩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余术燕、余术忠、余术红申请宣告余术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术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