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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顺明,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申请人姚某某,女。本院受理申请人来凤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但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来凤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诉前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程 璟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