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琼英与冯建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琼英,冯建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琼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平。上诉人唐琼英因与被上诉人冯建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琼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琼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琼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琼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田 娟代理审判员 李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