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史建功与陈新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功,陈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史建功。被执行人陈新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新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至今被执行人陈新营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宝民保字第7号号民事裁定书,将陈新营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周庄镇陈营村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申请执行人史建功向本院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新营的三间四层门面房予以续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新营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限被执行人陈新营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建功的款项。二、被执行人陈新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新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新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文书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