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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军、梅俊、邓先龙、周端月、梅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军,梅俊,邓先龙,周端月,梅昌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恒发军,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军。被告梅俊。被告邓先龙。被告周端月。被告梅昌元。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梅俊、邓先龙、周端月、梅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