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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燕伦文与朝曦康泰(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厦门美杉保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伦文,朝曦康泰(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厦门美杉保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燕伦文,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朝曦康泰(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厦门美杉保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营业场所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苏峰。申请执行人燕伦文与被执行人朝曦康泰(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厦门美杉保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其也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艺杰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欧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