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先进与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进,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进。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先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08)洛铁民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在银行的存款1056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