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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淑梅马聪与马吉连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西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梅,马聪,马吉连,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西街村民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张淑梅。原告马聪。委托代理人许吉祥,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吉连。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马秀祥,系该村村长。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西街村民组,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负责人刘启斌,系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梅、马聪与被告马吉连、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西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梅、马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