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与杨争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杨争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51号。代表人:胡天保,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飞,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海兰,该行员工。被告:杨争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与被告杨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全部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负担125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125元。审判长  覃可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