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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芦某,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文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小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文忠、田小军,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雪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0月11日生一子芦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吵大闹,且从2012年年初离家出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位于魏家泉村2组79号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原告有家庭暴力,在分割财产时应不分或少分。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当庭提举如下证据: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原告芦某曾用名。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刘某某2014年3月11日起诉书复印件一份、(2014)秦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14)秦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4、芦某某宅基地申请书;古渡乡城建办公室关于芦某某申请桩基的批复;古渡乡村庄基勘察表;古渡办魏家泉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居住使用的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魏家泉村2组79号桩基及该桩基地上的现有房屋系第三人卢某某所有,与原被告无关。被告质证表示,对原告证据1、2认可;对原告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对原告证据4中批复的真实性认可,但该批复不能证明该套房产属于卢某某所有。古渡办魏家泉村的证明不能证明2组79号桩基属于卢某某所有。被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魏家泉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在魏家泉村2组79号建造2层房屋的事实。2、2014年2月23日215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住院证一份。证明原告殴打被告致被告受伤的事实,原告有暴力倾向,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户口本一份。证明魏家泉村2组79号户主是原告芦某,该房屋桩基系夫妻共同所有。原告质证表示,对被告证据1中村委会证明不认可,村委会没有权力证明房屋产权情况。因证人未到庭,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被告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且认为恰恰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对被告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原告系咸阳二厂退休工人,在村组不可能有桩基地,该桩基地是原告二叔的。合议庭认定证据如下:对原告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能够证明其要证明的问题;对原告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被告证据1中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被告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综上,合议庭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0月11日生一子,现已成年。本院认为,原告芦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芦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要求分割位于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魏家泉村2组79号房产,但其并未提举相关证据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价值,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芦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承担15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佳媛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