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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蔡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蔡某,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909190057,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北京路93号2幢303室。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