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郭方杰、鲁扬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郭方杰,鲁扬忠,罗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973号。法定代表人董军峰,行长。被执行人郭方杰。被执行人鲁扬忠。被执行人罗爱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方杰、鲁扬忠、罗爱芹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执字第1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冬 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修 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