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刚刚与杜开和、刘凤琴、张永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刚,杜开和,刘凤琴,张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97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刚,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开和,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凤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永宽,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开和、刘凤琴、张永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开和、刘凤琴、张永宽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刚刚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5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承74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