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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赵某甲,女。被告赵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XX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