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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良国与郭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国,郭丽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26号原告许良国,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丽英,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许良国诉被告郭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以本案租赁物即芗城区修文东路75号房屋于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强制拆除,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良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夏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颖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