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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全生、李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全生,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戴全生(曾用名代全生)。被执行人李静。本院在执行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全生、李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全生、李静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全生、李静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行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