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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海立诉白观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立,白观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杨海立,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白观江,男,42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立诉被告白观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98元,由原告杨海立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