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林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22贾某某诉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白河林业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林民初字第22号原告贾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原白河林业局职工,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彬,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霍学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锡娜,白河林区司法局干部。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白河林业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负责人江礼家。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因公负伤。2005年7月10日,原延边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河林业分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因公伤残六级,白河林业分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院以申请人的提供的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仲裁机关并未作出裁决,本院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现无需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业中级法院。审判长 袁志伟审判员 付立刚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