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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葛军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葛军,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马亮,男,汉族,教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葛军诉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亮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信用社的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兴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