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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刘新与何力,深圳市辉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何力,深圳市辉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81号原告刘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岑楚蓉,住址广西苍梧县。被告何力,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泉。被告深圳市辉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郑志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代表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