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菊荣与刘继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李菊荣。被告刘继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荣诉被告刘继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菊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菊荣负担。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