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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西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魏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西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356号。法定代表人马金哲。被告马金哲,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西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西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西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3元,退还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