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龙景花苑A区**号。被执行人刘文,男,1966年5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大厦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秀珍申请执行刘文、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8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1510204****XXX0326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82186.55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1510204****XXXX0326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存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