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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与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后,在本市碑林区仁厚庄南路被告人韩某的住所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1小包毒品(经鉴定毛重0.39克,净重0.156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也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及告知书、户籍材料、前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可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