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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