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民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李某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李某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937号原告季某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一,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先坤,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二,男,2014年4月1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李某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李某二于2014年4月14日死亡,原告季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李某二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导致该案无法继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