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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祁俊永与李桂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俊永,李桂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祁俊永(曾用名祁俊勇),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阜城镇三里铺村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李桂芝,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阜城县阜城镇三里铺村人。申请人祁俊永申请被申请人李桂芝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祁俊永诉称,李桂芝于2012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年下落不明已达2年多,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宣告李桂芝为失踪人。经查,李桂芝,女,李桂芝,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阜城县阜城镇三里铺村人,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祁俊永系夫妻关系。李桂芝于2012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登报发出寻找李桂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桂芝现仍下落不明。祁俊永同意李桂芝财产代管人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女祁瑞雪。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桂芝离家出走已达2年多,经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祁俊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李桂芝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桂芝为失踪人。二、指定祁瑞雪为失踪人李桂芝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祁俊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