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有秀与刘兴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80-1号原告廖有秀被告刘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有秀与被告刘兴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有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兴旺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有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兴旺所有的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廖有秀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