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某联社。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书记员 朱松涛书记员 朱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