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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825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本亮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柏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