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赵立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赵立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XX禄,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文杰,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诉被告赵立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